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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2年來,獨董制度首次重大改革

發布:時間:2023-10-10返回列表

8月4日,備受市場關注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獨董辦法》)正式出台。

此前,《獨董辦法》自今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則内容總體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建議,證監會逐條研究,認真吸收采納,并相應修改了規章内容。

修改完善後的《獨董辦法》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包括:明确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明确獨立董事的職責及履職方式;明确履職保障;明确法律責任;明确過渡期安排等。

市場人士認為,《獨董辦法》的出台,是對此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落地的關鍵一步,也是一個深刻的變化,對公司治理和獨立董事自身的履職方式、責權利匹配、任職管理等方面都将産生非常深遠的影響。與此同時,這也是一個獨董規則體系的構建,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等都已經發布了獨董改革配套自律監管規則或配套的制度安排。

據悉,這是獨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來首次重大改革,監管也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家數等事項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

22年來首次重大改革

2001年,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由此,獨立董事制度正式建立,到今年正好是22年。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在法律層面規定上市公司應當設獨立董事,2022年證監會又在上市公司法規整合工作中将《指導意見》修訂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證監會也在立法說明中表示,經過多年發展,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一環,在促進公司規範運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向縱深推進,獨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責權利不對等、監督手段不夠、履職保障不足等制度性問題亟待解決,已不能滿足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内在要求。

今年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意見》,啟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履職方式、強化任職管理、改善選任制度等八個方面的改革任務。

随後,證監會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從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與任免、職責與履職方式、履職保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進一步細化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具體要求。

4月14日至5月14日這一個月時間,《獨董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修改完善後,《獨董辦法》正式出台。

關注五大看點

《獨董辦法》共六章四十八條,涵蓋了總則、任職資格與任免、職責與履職方式、履職保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過渡期安排等多個方面。每經記者也為大家梳理了幾大看點:

看點一:明确獨立董事兼職要求

在關于任職資格與任免部分,《獨董辦法》明确了獨立董事兼職要求,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證監會在立法說明中表示,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征求意見稿第八條将獨立董事兼職家數從五家降為三家過嚴,建議适當放寬;也有意見建議進一步收緊至兩家。

經研究,《意見》明确提出嚴格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監督管理,确定獨立董事合理兼職的上市公司家數,強化獨立董事履職投入。從前期調研情況來看,大多數上市公司認為,獨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務的時間和精力不足是影響其作用發揮的重要原因;不少獨立董事提出,如果獨立董事兼職家數超過三家,将難以保證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職。從實際情況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獨立董事兼職家數在三家及以下。征求意見稿關于原則上最多可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規定,符合本次改革方向和實際情況。相關意見未采納。

看點二: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獨董辦法》總則中提出,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上市公司設置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獨立董事也應當過半數。

看點三:明确八種情形下不得擔任獨董

在任職資格與任免中,明确獨立董事必須保持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系;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等,共有八種情形。

看點四:獨董應對上市公司“關鍵少數”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

《獨董辦法》規定,獨立董事應對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上市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同時,獨立董事也應參與董事會決策并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确意見;對上市公司經營發展提供專業、客觀的建議,促進提升董事會決策水平;還應履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看點五:設置一年過渡期

《獨董辦法》将自9月4日起施行,自辦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為過渡期。

過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家數等事項與本辦法不一緻的,應當逐步調整至符合本辦法規定。

有望破解“獨董不知”和權責利不統一問題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思遠對每經記者表示,從總體上來說,《獨董辦法》的部分具體規定,其實在之前的各類舊規當中是有散布的。新規集中歸籠了,并且在此基礎之上,着力解決康美藥業案之後引發的獨董離職潮所暴露出的獨立董事權責利不統一的問題,也能給獨董履職環境提供更好的保障。

她指出,新規明确了獨董的很多職權。明确職權的目的,還是希望獨董能夠履行職責,發揮監督制衡作用,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

劉思遠指出,相比“獨董不獨”,獨董此前履職最大的痛點其實是“獨董不知”。

“很多‘爆雷’案件,監管機構在發行端審核沒發現問題、日常端檢查沒發現、中介機構盡調審計沒發現,是因為上市公司隐瞞了相關信息,沒提供給監管機關、中介機構,也不會讓獨董知道。獨立董事在履職過程中,不可能查底稿、算數字,替代中介機構工作,那樣就沒有市場分工和效率可言。如果從董事會議案呈現的信息中發現不了異常,還要獨董承擔責任,就會導緻權責利的不統一。”

此次《獨董辦法》新增了“上市公司或者相關方有意隐瞞,且沒有迹象表明獨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夠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這一免責情形,同時明确要健全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機制,上市公司應當向獨立董事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提供資料,組織或者配合獨立董事開展實地考察等工作。在不少行業人士看來,這些規定也都将有助于破解“獨董不知”的難題。